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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纠纷之法律思考
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所有权的客体应具备使用上和构造上的独立性,而地面停车位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表明,进而不具有遮蔽性,所以此停车位是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小区业主对这些停车位享有的是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所以,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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