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搞串通 合同判无效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4年第1
母子搞串通 合同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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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提离婚 丈夫转房产李先生与王老太系母子关系;俞女士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于1991年登记结婚。在2001年的9月份,李先生与其父亲以6.6万元购买了当时为使用权性质的本案系争房屋,租赁户名为李先生父亲,家庭主要成员为李先生。而该房由李先生母亲王老太的姐姐实际居住至今。2002年1月,李先生按政策以9904元购买系争房屋产权,原承租人其父亲同意将房屋产权人确定为李先生,故产权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后来,俞女士与李先生因生活问题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睦,俞女士从2011年开始先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均未获支持。2011年2月,李先生在未告知俞女士的情况下与其母亲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50.15万元的价格将系争房屋出售,并将房屋产权过户于其母亲名下,而王老太未向李先生支付过购房款。现俞女士以李先生母子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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