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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物流争端仲裁解决机制研究

这种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调解,既可能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也不会影响以后的合作,其能促进物流业的良性发展。因此, 物流争端仲裁解决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的意义深远, 反映和代表中国和东盟各国在物流业和仲裁方面的实力与发展方向。注释{1}王学锋、蔡鸿达等:《对我国建立国际物流仲裁机构问题的研究》,载《物流科技》2008年第5期。{2}王立武:《国际物流法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版第183页。{3}沈四宝,薛源:《论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定位及其改革》,载《法学》2006年4月。{4}曹平、杨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贸争端仲裁解决机制若干问题研究》,载《东南亚纵横》2013年第8期。{5}刘晓红:《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一般特质看我国涉外仲裁证据制度的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5期。{6}张圣翠:《论国际商事仲裁员披露义务规则》,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3 期。曹平,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研究员,法学博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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