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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物流争端仲裁解决机制研究

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外,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具有管辖权,它几乎没有任何限制,赋予了当事人较大的选择权利。目前国内外有关仲裁的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上大概分为概括式、列举式和混合式三种。概括式是指对仲裁的受案范围各国设立统一的、原则性的标准来确定,只要符合标准的都属于受案范围。列举式是指在相关规定中对仲裁受案范围逐一列举可裁和不可裁的行为,从而确定仲裁的受案范围,其又可分为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种方式。混合式是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加以混合, 既概括规定, 又具体列举, 以便发挥两者的长处, 避免各自的缺点。纵观这三者确立方式,笔者认为由于物流业活动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导致物流争端具有复杂性的特征,因此在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上无论是选择概括是还是列举式都有其弊端。概括是过于抽象不便于把握和操作,而列举式过于原则、简单,很难够做到全面列举,不便于处理特殊情况。因此选择混合式为较为妥善,既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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