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与出路探析
权抵押登记制度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登记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为从经济学角度,产权明晰对资源配置效率起到重要作用。权利归属的明确,也属产权明晰的重要部分,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流转;从法学角度,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生效主义,即未来立法应表述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样规定能增强物权的公示性,便于查看土地权利,防止抵押纠纷,保证抵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因为《物权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了“四荒”地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所以有必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都统一为登记生效主义。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生效主义以后,接下来就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要统一登记机关,要规范登记机关的职能。去除底纹难走的路是上坡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建立没有速成班,应循着先试点后推广、先局部后全局的顺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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