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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与出路探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关系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人既包括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人,又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上述抵押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法人(例如: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生产公司)。{6}其抵押权人可以为个人、公司、农业合作社或者金融机构,只要不违反担保法有关抵押权人资格就行。当然具体界定问题可根据各地抵押模式的不同而不同。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客体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毫无疑问的。只是,对于该土地上附着物是否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的客体的问题,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的客体仅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用土地的使用权抵押时并不必然导致林木等附着物同时抵押,反之亦然。理由如下:第一,结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22条和《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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