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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与出路探析

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倾向于主张附着物和土地承包权(土地使用权)为两种独立的权利客体。第二,《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将林地使用权与林木的所有权规定为两种独立的林权,而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使用权,有一部分还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所以性质差异不大,也不妨碍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附着物为独立的客体。当然当事人也可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附着物一并抵押。当然当事人可以约定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附着物一并抵押。上述所强调的是在没有约定一并抵押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该土地附着物是不能同时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的客体。此外,为了保障农村社会稳定,限制农户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数量以保证农民依靠剩余的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是较妥当的做法。3.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的内容(1)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人优先承租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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