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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和解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们发现一些公安机关基层民警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薄弱,为了更好地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尤其是复杂{5}案件,应在基层公安机关中定期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考核,尤其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纳入个人年终考核。在市(区、县)公安(分)局建立刑事和解委员会,主管刑事和解的副局长担任刑事和解委员会委员长,负责委员会的整体领导组织工作。在派出所建立刑事和解审查组,(副)所长担任审查组组长,组织日常刑事和解事务。通过法律考核的民警具有担任刑事和解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辅警只能参与讨论,提供意见。2.回避。专案审查组{6}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常处理案件的。专案审查组成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专案审查组成员的回避,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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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ys201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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