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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和解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专案审查组组长决定;组长的回避,由刑事和解委员会委员长决定;委员长的回避由刑事和解委员会决定。3.审查。(1)人员选调。每次在进行审查工作之前必须先进行人员选调,由值班(副)所长在有刑事和解委员会委员资格的民警中选取五或七名成立专案审查组,由值班(副)所长担任专案审查组组长,适当可选取二或三名辅警参与讨论,由组长组织进行刑事和解讨论审查工作。(2)和解审查。专案审查组首先就上文所列举的和解条件一与案件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审查,案件性质明了简单的将直接进入下一步程序,而对于案件性质较复杂的案件将进行深入探讨。对于案件性质较复杂的案件,专案审查组会将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案件是否由民间纠纷引发、罪名的明确、可能判处最高刑罚的判断和有无前科犯罪及流窜犯罪嫌疑的确定进行讨论,最后由专案审查组成员发表意见,经全体人员半数以上通过则可适用刑事和解,并记录会议过程。专案审查组组长作出是否适用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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