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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和解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2)刑事和解在新刑诉法中有了明确规定,更大程度地尊重了人权,体现着中国司法理念和国际司法理念的交融,提高了国际影响力。刑事和解对当事人、公安机关和社会方面有众多积极效果,但我们应看到其中存在的消极效果,有以下三点:1.当事人虽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但反悔而未签字最终和解失败,这增大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降低了办案效率。2.误认为刑事和解是“花钱买刑”,只要被害人能够谅解,就可以减轻或者逃避处罚,进而认为犯罪的代价低而继续犯罪。3.部分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对刑事和解有依赖情绪,对侦查不力或事实不清的案件轻易采取刑事和解处理的方式,违背了刑事和解的初衷。四、公安机关刑事和解的合理扩大2013年2月3日,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卢某的儿子阿汉(化名,5岁)玩弄卢某非法购买的火药枪时意外击中侄孙阿林(化名,6岁),致其死亡,卢某被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阿林的父母也向卢某提起附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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