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和解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亡只是意外,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直接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且双方监护人关系密切,不会造成其他的社会危害,按照非和解程序判刑并不能获得预期的惩处效果,相反卢某的家庭会陷入不可扭转的困境,会使双方关系更加僵化,而从宽处罚更有利于双方在村里共同生活。公安机关不能在侦查阶段积极进行和解,究其根本是对刑事和解范围理解的僵硬化,单纯应用法条,不能结合实际。由此可以看出公安机关还缺乏完善的刑事和解机制。五、公安机关刑事和解机制的构想为了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和解案件更加严谨规范,根据在实习中了解到的部分公安机关的刑事和解程序,笔者提出了系统化的公安机关刑事和解机制。图3:公安机关刑事和解机制流程图(一)和解条件由受案民警进行综合分析条件一,由刑事和解委员会审查条件一、条件二。条件一:(1)案件范围。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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