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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与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之我见

应完善《办法》第十五条,增加冒用、变造、出租等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办法》施行十五年来,组织机构代码得到广泛应用,成为组织机构唯一的“身份证”,社会各行业、各相关部门逐步建立起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信息数据库。然而,《办法》在施行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给组织机构和代码主管部门带来诸多困难和疑惑。及时修改完善《办法》,对于加强广西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快信息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莫奕芳,广西马山人,现任南宁市武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工程师职称,广西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生班学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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