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与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之我见
条规定“代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通观全文,《办法》并无任何条款规定代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义务,无义务有罚则,即无行为模式却有法律后果,亦属规章的设计缺陷。应完善这项规定。(四)《办法》规定滞后难以满足现实工作需要1. 由于组织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项经常发生变化,为确保组织机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组织机构的设立依据如营业执照年检时间等相关因素,将组织机构代码年检时间从本办法规定的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需要时还会延长,最大限度地保证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办法》的规定显然滞后于实际工作需要。因此,不规定具体年检时间,而是将年检时间授予主管部门来确定使规章更具灵活性和操作性。2.随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广泛应用,冒用、变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各种违法行为也日益显现,为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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