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修改与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之我见

未为组织机构设定义务,而《办法》第十八条又将组织机构违反本条作为处罚的依据。实际工作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均依据本条对未按期年检的组织机构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必须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此条处罚并不妥当。从法理上说,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组成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要素,缺乏核心要素,法律规则便失去了支撑。通观全文,《办法》并无任何条款规定组织机构按时年检的义务,即无行为模式,却有法律后果(处罚),实属规章的设计缺陷。应增加这项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组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年度检验。2.《办法》第二十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