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修改与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之我见

会发展的转型时期,组织机构代码的组织机构登记类型也随着政府部门的社会和业务管理需要而发生变化,各类组织机构已经扩展了多种形式和类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等。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的“身份证”,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申领该“身份证”的组织机构也越来越多,为适应对组织机构赋码的初衷,组织代码赋码的对象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码证书:(一)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三)经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四)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本自治区的机构;(五)经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派驻本自治区的机构;(六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