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与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之我见
应结合实际,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相一致。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逐项填写并加盖公章,属于申请时应当出示和提供的材料,应放到下一条。2.《办法》第七条内容不全,表述不规范。首先,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是应该提交的材料之一,该条未明确列出。其次,组织机构类型不同,批准设立的文件或依据也不同,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该条对此也未作规定。最后,实际工作中,还应当出示和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该条均无这些规定。出示和提交相关材料是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时的义务,影响到组织机构能否赋码,应该详细规定,内容完善。3.《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是关于组织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和依法终止后的义务。对于哪些具体事项的变更需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国家质检总局笼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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