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原则与刑法保护
在斯德哥尔摩成立,1974年该组织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至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式在全球范围内铺展开来。知识产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迅速涌开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大潮,1980年3月,我国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由此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这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都是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出台,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修正。二、知识产权法立法原则以及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一)知识产权法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指立法主体据以立法的准绳,是立法指导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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