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原则与刑法保护
想在立法实践中的体现。知识产权法立法原则除了要遵循中国法律总的立法原则之外,还有其特殊的立法原则。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遵循保护知识产生主体的正当权益的原则。知识产权的产生不同于其他权利的产生,人身权是自然人自出生就自然享有的权利,物权产生于登记和所有,债权产生于侵权和不当得利,知识产权本质上是智力成果的外在表现,在商品经济时代转化为一种知识产品。这种商品因其特殊性需要法律的专门保护。尤其是在现代知识密集型的和高科技产品大量涌现的社会,各种智力成果已经充满了人类活动的整个区域,如果这类产品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人类社会必然面临无序的竞争。二是遵循与国际社会一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19世纪末,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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