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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法定权利,即法律权利。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把法律权利定义为:“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1}因此,权利不是无边界的,法律为其设定了明确的界限。埃尔曼曾指出:“一项权利即使被合法的取得,也不能用来满足与其原始目的相悖的目的,这就是权利滥用。”{2}法律赋予了我们权利,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毫无限制地使用权利。恰恰相反,我们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超越了法定的界限就必然构成权利的滥用。“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的。”{3}所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实现要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在这个限度范围外行使权利就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二、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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