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滥用行为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其滥用行为既有权利滥用的普遍性也有其特殊性,下面就著作权滥用行为的特殊性进行分析。(一)著作权滥用行为的特殊性表现在著作权的价值取向具有特殊性著作权滥用行为从根本上说,往往是对著作权权利价值的破坏。著作权价值取向的不同也就决定了著作权滥用行为有其特殊性,权利的保护就是对权利所蕴含的价值的保护,而权利的滥用就会使权利所蕴含的价值得不到实现。著作权的行使要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禁止著作权滥用行为更多的是体现对著作权人的公平保护,限制他人不公平地利用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法律对著作权设定边界,防止其无限的扩张,具体来说就是,法律允许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条件下,把著作权人的智力创造成果投放到社会公共领域,增加社会知识总量,使更多的人能够接受更丰富的知识,从而激励人们不断地创造新的知识。著作权制度就是通过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使其能从创造的成果中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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