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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的一种最直接的限制。这种规制机制主要是对著作权滥用行为的事前的、静态的规制。它通过事先规定权利的范围,使著作权人对自身权利范围有可预见性、可期待性;同时,它又是静态的规制机制,它往往需要相关权利人的启动。民事法律规制的方式一方面具有易于适用的优点;另一方面,由于它是事前的、静态的规制,因此不具有灵活性、易于僵化,而且其使用的范围有限,它只适用民法领域内,对于权利人利用著作权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垄断的滥用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的规制。为了弥补民事法律对著作权滥用行为规制的不足以及构建完善的著作权滥用行为规制体系,就需要借助于具有公法性质的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反垄断法对著作权滥用行为规制相对于民事法律规制的方式有如下的不可替代的优势:1.著作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方式是社会经济发展必然要求。知识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全球化,促使市场竞争加剧,权利人通过对相关市场的垄断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性的优势,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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