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所决定。如果将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的制定权赋予第三方,一是可以克服商人的趋利性,更多从合法性的角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实现其社会责任。二是从平等性等因素考虑,其有利于兼顾交易平台、网络商家及消费者三者的利益。注释{1}参见张楚:《电子商务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第21页。{3}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07页。{4}参见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5}即京东商城、亚马逊中国、当当网,均为2013年12月10日最后访问。{6}参见闻凯力,张楚:《外国电子商务法》,北京: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年。{7}齐爱民:《电子商务法原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5-56页。{8}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63页。{9}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新论》,长春: 吉林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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