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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没有实质性进展。消费者作为社会责任的主要受益者理应首先得到具体化的社会责任请求权基础。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将公司社会责任具体化的一个重要契机。笔者认为,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将未成年人保护、不良网络用户记录的公布和网络商品的合法性审查等社会责任进一步具体化地加以说明。(三)由第三方制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规则由于商人本身的趋利性,这就使得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制定相关规则时表面上遵守国家法律,顾及社会责任,但实际上却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前提。若将整个过程比作一场比赛的话,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一方面要做比赛的组织者,保证比赛给其带来收益,另一方面又要做裁判员,要权衡各方利益。其双重立场本身就决定了其不可能站在公正客观的角度维护中小卖家以及网络消费者的利益。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网络交易运行的标准即是网络交易平台的规则,不应当完全由该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而是应该交由诸如行业协会等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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