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责任,所以具有一定的过失,应该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向网站提出全部索赔请求,在网站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卖方追偿。四、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一)强化网络交易提供者的义务作为交易平台的网站有着“中立性”作为天然的抗辩事由,因此纵观近年以来消费者诉交易平台众多案件,很少有消费者能在最后胜出,《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有可能使这种情形愈演愈烈。法律是衡平利益的手段,在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的今天,公平正义的杠杆因为法律与生俱来的善良应该过多的倾向于弱者。同时,消费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分子,也是社会经济进步的最终受益者。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中应该将网络交易提供者之义务细化,至少应该强调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义务、网络消费知情权保护义务和网络交易提示义务这几种网站所应承担的基本义务。(二)明确网络交易社会责任自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将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写入至今,对社会责任的具体化解释工作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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