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正是网络交易平台。所谓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促成网上交易而建立的一套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的在线交易系统,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提供的相应功能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1}在消费者与卖方的消费合同中,网站并不直接参与其中,仅提供快捷安全的支付方式。从这个意义讲,网站的中立性和工具性使其独立于买卖或服务合同之外,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消费者因产品或服务产生纠纷的主张对象不能是网站,实践中的诸多判例也支持这一点。现有的具有支付平台功能的网站在从事网络买卖中介服务之时,一般要求合同双方必须是该网站的注册用户,按照国家刚出台的有关规定,从事网络支付的买卖双方必须在网站进行实名注册,只有实名注册并同意接受支付网站服务条款的自然人或法人才有享受网络支付的权利。因此,此种类型的网络消费中,在买卖双方交易之前,各方在平台网站已经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只有接受相关服务条款和承认网站免责事由的前提下才可能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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