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服务提供者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其中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已经变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二、网络消费的分类参考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在这里把网络消费主要分成两种类型进行讨论,首先是网站直接作为网络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另一种类型则是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引导商家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其中的第一种类型是最为典型的网络消费模式,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消费者主张权利的主体。在相关网站购买财产以及服务的消费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理应受到该法保护。而第二种类型则是目前网络消费的主流,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2C)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C2C)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其中,B2C和C2C,特别是C2C交易模式中起着核心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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