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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保护

在人员流动时间点发生,而发生人员往往也是企业的业务人员或高管。在发生纠纷时,被告是竞争企业和离职员工,被告除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公开信息,往往以客户愿意与其交往来抗辩,企业也可充分利用法律规定来反驳。因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职工与原单位(原告)有约定的情形下,被告员工以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而不属于不正当手段的抗辩不成立。 对于这些人员离职时,做好相关工作,如谈话记录,离职手续中资料移交,保密协议以及必要时竞业限制协议等等。通过以上措施,让离职员工明白企业对其客户名单保密的愿望,企业对员工忠诚的期望,以及违反法律的后果等等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商业秘密的保护相对专利和商标保护有其一定特殊性,其权益的证明本身需要企业不仅在诉讼中体现出来,也更与企业自身的意识和管理密切相关。 因此商业秘密保护,更应注意防微杜渐,决胜于千里之外。傅其昌,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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