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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技术的刑法学思考

法定原则制约发挥出任作用见作反社会行后防线刑法设置关人工生殖方面任罪名从无法发挥刑法违法犯罪行威慑功能使现法律规制体系无法效规制滥用试管婴儿技术行们需注意刑法介入滥用试管婴儿技术时进行适度性考量保证打击保护均衡性根据刑法谦抑性求立法者应当力求小支出——少用甚至用刑罚用其替代措施 获取大社会效益——效地预防控制犯罪[1]因强调刑罚介入滥用试管婴儿技术行惩治时应适当控制刑法干预范围限度国国香港地区于试管婴儿犯罪刑事责任制度规定世界上发达国家地区认识到滥用试管婴儿技术行进行刑法规制重性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国香港地区纷纷制定出台刑法法规来规制滥用试管婴儿技术行这种犯罪犯罪行其刑罚都作出明规定具体规定下英国1990年颁布实施人类授精胚胎法辅助生殖程序进行规定依据这规定从事辅助生殖人须获得人类授精胚胎学机构颁发牌照牌照许范围内开展辅助生殖服务任人超出许范围实施辅助生殖活动都将构成犯罪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2]香港制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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