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突发事件谈国际组织的管理及其国际责任
有认为各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受其成立条约和法源影响,在各国际组织设立法源相异的前提下,各国际组织性质上自也有所差异,既然各国际组织互不相同,订定一个通案适用于全部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草案自也是行不通的;相对的,亦有认为纵使各国际组织性质上有所不同,但本质上均为国际法人组织,在任务相异但本质相同的情况下,自有可能如国际法委员会所提出的“国际组织责任草案”一般,建立一个通盘是用于所有国际组织责任的国际规范。除了前述争议之外,国际间对于各类侵权事件如何“归因于”(attribute)国际组织,国际组织赔偿范围如何界定等问题上,目前仍无法取得共识。
四、国际组织的豁免权问题
然而,探讨国际组织责任承担议题时,除了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下主体资格问题外,现行各国际组织所享有的豁免与特权对责任追溯所可能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以联合国为例,为了使联合国各所属单位能充分达成其任务并发挥其职权,联合国宪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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