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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突发事件谈国际组织的管理及其国际责任

105条规定联合国各所属单位执行职务时应享有特权及豁免,在1946年联合国总理事会中通过的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即规范联合国所属人员所应享有之特权及豁免权;此外,如联合国与美国签订的联合国总部协议以及在各项行动中与各派驻国签署的特权与豁免协议,均系为了保护联合国各所属成员不受派驻国法律追溯而影响执行职务所作之措施。纵然赋予联合国所属人员豁免与特权可保障其职权行使较不受外在力量影响,但相对的,豁免与特权的给予却也在联合国所属人员涉入不法事件时,各国司法权难以介入也造成责任追究的困难。以本文为例,当霍乱受害者要求进入联合国维和部队驻地检验其环境卫生设施时,维和部队即援引其与海地政府签订的特权暨豁免协议拒绝第三者进入营区检查,而造成案件调查受阻以及搜集证据的困难;此外,因联合国维和部队在派驻地享有豁免权,因此维和部队在当地造成侵权行为时,豁免权的援引也造成受害者无法于当地寻求司法救济。2013年11月时,海地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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