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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立法规范地方政府绩效评估

了。
  现在针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内容也比较多,很多方面也是卓有成效的,但是整体而言,目前在我们针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中,主观的成分比较多,客观的可以真正拿来量化的内容比较少;经济层面的比较多,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比较少;各种针对具体的政府行为的评估比较多,针对抽象的政府行政行为的评估比较少;针对站在前台的操作层面的行政系统的评估比较多,联系以及深入到真正起决策作用的党委系统的评估比较少。而且随意性比较大,政策性比较大,不够稳定。而任何一种缺乏足够稳定性的绩效评估及其体系都不足以在当前的以改革促发展的大局中促进地方政府的建设。因此我们需要加强针对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专门立法,通过立法来规范、稳定我们对于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通过针对地方政府进行的评估进行立法,我们需要从法律上来明确地方政府进行评估的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内容体系、评估周期与时效安排、评估结果的公开及其公开程度范围层次、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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