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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立法规范地方政府绩效评估

的运用、各种评估的彼此衔接协调等等内容。
  
  1.通过立法规范评估主体客体的行为
  
  特别是针对目前我们国家基层甚至于整个各级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的对于评估主体的迎来送往的问题,结合中共中央八条规定,我们必须从法律上予以严格的限制与约束。我们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评估主体与评估客体的关系,明确其互动模式与规则。明确评估主体事前对于评估内容的公示方式、明确限制评估主体事前事中事后等各个时期与评估客体的接触方式;明确评估主体的职责以及纪律约束,将其接受吃请等各种行为明确列为“受贿、渎职”等等非法行为,对于任何接受吃请的评估主体,其评估结果一概视为作废。肇事的被评估方的评估结果默认为倒数。
  当然,尊重我们这个国家的人情社会的现实以及历史文化传统,我们不能彻底禁绝评估主体以及评估客体的非正式接触,不能完全禁绝评估客体对于评估主体的接待以及评估主体接受评估客体的接待等等内容。但是,必须把这种接待限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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