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立法规范地方政府绩效评估
必须得范围内,以方便评估主体客观地进行评估为限。同时,必须坚持“谁消费谁付费”的形式,对于评估主体的任何开销,评估客体仅仅是负责提前为之联系较为适当的食宿场所以及交通方式、通讯方式等内容,评估主体最终都必须得照单全付。从法律上对地方政府绩效评估进行如此这般的规范性规定,有利于减少各级有权的评估主体为了转移消费成本而自设一些本可以完全取消的评估内容与项目,彻底打断了依靠对下级政府的政府绩效评估而借机敛财的制度性不良通道,有利于保护我们的各级有权评估的潜在评估主体;更有利于把我们的各级地方政府从曾经的接待应酬等因评估而产生的人财物方面负担中解放出来。一方面节省了财力,地方政府可以把从这种领域节省出来的财力用于支持地方的教育医疗的等公共服务领域;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不必要每天都忙于各种各样的接待应酬,不但可以改变他们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现有公款豪吃好喝的丑陋形象,而且可以使他们能够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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