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销售未标注净含量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法律界定
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了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2012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11,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从上述三个定义,我们可以对预包装食品进行准确界定。
1.1须“预先定量”
这是与散装食品的根本区别。散装食品的定义,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或者标准层面的规范。主要依据是卫生部于2003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在这一规范性文件中,将散装食品定义为“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笔者认为,借鉴国际法规对预包装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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