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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险基金的国际比较

各自的有限风险责任,政府功能主要是监管及最终担保方,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地震保险具体经营运作,成为连接政府和市场的纽带。该模式下,政府或政府代表机构与保险公司共同负责资金的筹集,并建立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地震巨灾风险的机制。在实践中的典型模式主要是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土耳其巨灾保险共同体等。
  1.3.1日本地震保险。日本地震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然后全额分保给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apan Earthquake Reinsurance Company,简称JER),JER自留一部分风险后,剩余风险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在风险分担机制设计方面,JER、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责任承担比例如下:当发生损失时,1150亿日元以内的损失由JER全额承担;1150亿-19250亿日元的部分由JER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50%,另外的50%由政府承担;19250亿-55000亿日元的部分由JER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5%,剩余部分由政府承担。如果单次地震事故保险损失总额超过上述最高赔付限额,那么将按照最高赔付限额与保险损失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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