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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

强制守法为良心守法,被动守法为自觉守法,他律守法为自律守法,使法律得以被社会普遍认同,从而内化为道德要求及至信仰。如纳税义务,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总之,法律与道德都将秩序、安全作为其追求的主要目标,这也是二者融合的价值基础,而对义务的设置,则是二者互化的中介桥梁。两者相互改造与相互促进。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保障社会正常运作重要方式,“法律至上”是整个社会信奉的基本理念,一切社会规范,如政策、道德、宗教、风尚、民族习俗等等,必须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规范、调整,任何与法律相冲突之处,都必须废除或修改。传统的道德观念已被现代法律改造了许多,如沿袭千年的“一夫多妻制”被婚姻法否定后,道德观念上也由认同转为谴责;被传统道德所赞颂的“大义灭亲”也因法律禁止私人行使刑罪权而不再受推崇。但是,“法律至上”的前提是法律本身必须是良法,恶法不能至上。判断法律的善恶,无疑不能缺少道德价值。道德对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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