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G > 管理观察

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

具有评价、引导的功能。立法必须遵循和追求道德的终极价值:公平与正义;司法必须公正廉明,不可偏私;守法,以良知自律为基础。若一部法律违背基本的道德理念,如纳粹德国的“种族灭绝法”,那么“守法就不再是道德上必须做的正当事情,而仅仅是暴力下的被迫服从而已。”因此,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人民拥有对抗恶法的“消极反抗权”,可拒不服从恶法,直至立法者依照道德原则修改或废除恶法。两者相互对立与互排斥。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虽有统一融合的一面,也必定有对立、排斥的一面。第一,从法与德的价值层次看,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达的对公民行为的最低要求,其所保证和体现的是基本的和最低限度的德,即法律本身内涵的德,层次比较单一,着眼点在于社会基本的安全、秩序、稳定、效率和公平。所以在道德的基本价值层面应推进二者的渗透与互动,使最低层次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要求获得同一,以法律保障道德,以道德充实法律,二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G > 管理观察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