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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

在“人治”条件下,对最高统治者没有任何监督制约。“人治”必然导致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人治”是和“德治”联系在一起的。“人治”和“德治”也是有区别的:“人治”把国家的治理寄托在领导人的能力、威望和德性上;“德治”则是强调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笔者认为,领导人的德性对于国家的治理固然重要,但我们不应把国家的治理寄托在个人品德上,而应靠民主法制建设。正如邓小平所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还要看到,我们今天强调的“德治”中的“德”和儒家“德治”中的“德”也有本质区别。儒家的“德”是建立在封建等级制度上的以忠孝为核心的一整套礼仪规范,维护的是封建秩序;我们讲的“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思想道德规范是从根本上维护人民利益的。现今,我们如何开发传统“德治”思想资源,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摆在我们眼前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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