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
则就会精神懈怠,行为放荡。儒家主张教而后刑。这种模式有其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但其积极因素值得我们汲取与借鉴。至今我国群众仍然把道德作为评价一个社会的重要标准,追求为官清廉、民风淳朴、讲究道德的社会风气。我们可看出在这种统治模式中它也有法制,但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显然不同于西方,而且法律本身尚停留在法律与伦理合一的伦理法阶段,未能迈入工业社会的独立法阶段。这种独立法的主要特点是普遍性原则,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个体或团体有法律以外的特殊身份和特殊权利。中国的伦理法则重等级秩序,在“八议程序”中允许部分人具有特权,规定没有皇帝的特别批准,一定级别的官吏及其亲属不受法律制裁,即“刑不上大夫”,以法律方式认可了等级关系。不仅如此,中国传统的德治模式还有浓厚的“人治”色彩,认为法自王出,皇帝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皇帝的意志和言论具有法律的效力。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制,不过是皇帝手中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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