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
有善报,恶有恶报”,更加注意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社会秩序就越好。因此在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时,要把法治作为前提来抓。3.2.3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律产生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原始道德习惯的规范化和形式化的过程。法律中的公平、正义、人道、人权等诸多法律基本原则,属于道德价值范畴,是道德规范伦理价值的提升。道德是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是法律善恶的价值判断标准。许多法律规范在确立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道德的大辩论,如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等等。从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完善看,它离不开伦理价值观的制约。法律的建立,以道德为内在价值取向,任何立法过程及其结果,都蕴涵着立法者的思想,并体现着一个社会人的道德价值取向。立法是社会道德规范法定化的过程,不同社会的法律体系体现着不同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社会主义的法治观必须同社会主义的道德价值取向相一致。道德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理性取向的表达,而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和道德所体现的正义,在根本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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