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
当服从于这个社会的价值目标。人类的法律体系如果不同道德体系目标保持内在的一致性,就不能成为合理的符合道德的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的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永远力求执行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默示的实用的道德命令”。因此,在法制体系建设中,应以道德为基础,进一步加大道德涵量。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需要有一批大无畏的不惜以身殉职的司法工作者来维持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因此司法工作者要具有很高的道德水平,一个道德平庸甚至道德败坏的人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另外,没有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没有他们自觉遵守法律的道德风尚,没有他们对任何违法行为道德上的抵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有效地实施,甚至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法律可以动用外在的权威手段对社会成员进行强制制约,但如果缺少道德规范的内在引导和自律约束,就很难使社会成员做到真正自觉地履行法律,仅仅出于对法律的盲从或迫于法律的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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