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
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基础。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相比,立法范围狭窄,立法内容原则性太强,立法工作滞后的现象还没有完全改变。法律制度还有待健全、完善和深化,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相当的距离。今后,法律制度建设的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由于长期以来传统社会德治思想影响人们的思想,人们的心理结构中早已铸下了厌讼,耻讼的烙印,统治者也以减讼、轻刑为美德,追求无讼。由于中国社会缺乏法治的传统,人们的法治观念淡薄。在成立新中国以后,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认识不足,走了一些弯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影响下,我们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对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信仰的培育重视不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公民的法律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客观上促进了民主观念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但仅仅依靠自发的积累还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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