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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

满足不了法治国家的需要。因此江泽民同志指出,搞好法制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律的具体实施和完善,有赖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在其思想文化素质的基础上所具备的公民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公民作为具有独立意识、独立地位、独立人格的权力主体加入到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制度之中,应自觉遵守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参与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只有公民自觉遵守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积极地参与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将法律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才能建立健康、稳定和内在的法治秩序。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方略以来,广大人民的法治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法治观念开始逐渐为人们接受。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以人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极相当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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