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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

尽管柏拉图的《理想国》仍受推崇,但理性的西方文化总将其视为乌托邦,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成为西方的传统。中西的历史实践揭示出人类在法治与德治问题上的一个基本经验: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从奴隶社会开始,中国便开始了以法治国。那时由国家作为后盾,奴隶有严酷的规矩要遵守。不能一下犯上,严格听令于奴隶主。当然,奴隶主也不可以私藏逃跑的奴隶等。后来中国进入封建社会,更是建立完整的法律制度,但是那个时候的“法治”,仅仅是为了当时的统治者服务的,保护的是当时同志阶层的利益。他们的“法治”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法治,尽管他们说维护君权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治”,即所谓“君尊则令行”,但由于君主手执权柄,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即便随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对此法家只能晓之以利害。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于后来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与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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