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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建和谐社会

度相关联的“法治”。而历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证明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可知,单一的德治太过于乌托邦,靠他来治理国家缺少约束力。但单靠法治来治理国家,则事事依靠律法,人们生活质量便大打折扣。“法治”为当今世界大势所趋,我国社会也正从传统的“伦理社会”向现代“法理社会”转变。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关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又不可替代的,法律与道德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也不是完全有效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道德的遵守为底线,道德的运行和实现必须用法律的条文去规范和强制,法制与道德的结合是保证社会稳步有序发展的两个基本手段。从两者的根源上谈起,西方法制的发达和东方对道德的重视,虽形成的历史原因不同,但在最终能殊途同归,根本原因在于其受各种社会规律的制约,人的品德的差异和人格的叛逆性决定了两者存在的合理性,社会经济的发展为道德和法制的建立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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