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行性研究
险机构必须给受益人存相应限额的赔付款。存款保险的实质是一种为面临危机的银行“买单”的制度。如果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精良而激励相容那么不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效提升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很好的控制风险的发生和传染扩大,同时还能有效监督和激励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1.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金融系统安全网的客观需要很长时起来,我国不健全的金融风险承担模式,对我国市场机制的价值和央行最终贷款人职能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所以,央行为承担最终贷款人的职能必须继续放大资产负债规模,使“非经济货币“发行量增加,建立起央行、金融企业和存款当事人所构成的金融风险分担机制[1]。现阶段,在我国央行作为最终贷款人的制度已经确立,在金融监管的领域,我国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分别由新成立的证监会、银监会及保监会三个部门监管。金融安全网只是在欠款保险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应将金融安全网的三要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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