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行性研究
筹考虑。2.资本改革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行性自从上世纪90年代我国根据《巴塞尔协议》,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发布了资本充足率测算的国际标准;1995年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其中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高于8%;到2003年9月份,巴塞尔银行监委会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此协议明确规定,世界各个商业银行在五年内必须把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限度上调2个百分点,即由4%调至6%,对过度期限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为:2013年必须升至4.5%,2014年上升为5.5%,到2015年则达到6%[2]。3.在市场约束机制改革的背景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同时存在着机遇和挑战3.1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是提高市场约束力的基础及时有效的向社会提供相应金融企业、存款保险公司的全面信息是强化市场约束力的核心手段。国际清算银行也提议各个国家政府先解决好其信息透明度、威慑力及责任制方面的问题,然后再实行先行存款保险制度[3]。现阶段,我国银行业会计准则不断改善,已经启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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