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企业市场化研究
公营企业。第一,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国营这个企业,但是对于公营的企业来说则广泛存在于各个国家体制当中。作为各个国家都共同有的部分,它具有大众性。而对于国营性质的企业则单单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当中。对于我国对公营性质的企业则归进了国有企业范围之内,对于产权的归属问题不是太清晰。第二,公营企业主要是针对那些特殊而不具备竞争能力的企业,而国有企业则是国家为了竞争而设立的企业单位。第三,针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国有企业进行政府和企业的权利分开,而公营则并没有实现政企分家的情况,其主要是通过 政府直接控制,特殊法人作为其市场定位。第四,中央政府掌握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对于公营企业的所有权则大多数由地方政府所把持。3.监狱企业发展模式的合理化建议3.1从立法上对监狱企业进行规范明确罪犯劳动资源,监狱企业为行政执行产物,以行政法规进行管理,退出市场竞争。关于监狱企业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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