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企业市场化研究
》并未对监狱企业做出相应的规定。第二,我国监狱企业无法可依。在不适用普通企业法时,我国监狱企业几乎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第三,无法把握监狱与监狱企业的合理分工。监狱立法的可行性有三点依据。第一,我国监狱经济改革的理论探讨为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我国目前司法领域立法已经有相当积累,为监狱企业立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特别形态企业立法逐渐增多,可以为监狱企业这种特殊的企业立法提供立法模式的参考。3.2继续以企业形式存在,肯定其合理价值作为监狱企业,主要的组织形式是通过对监狱内在押服刑的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从传统意义上来说,它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是最直接最适合的一种针对罪犯的生产改造形式。作为监狱企业,将罪犯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和罪犯本身劳动改造的机遇结合到一起,可以为罪犯提供诸多如生产、社会话的劳动机会,同时还可以让罪犯学会如何进行生活,获取劳动所得,体味劳动不易,收入不易的简单道理。而且在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