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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纠纷浅析

立法工作及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且大部分为庞杂的技术性部门规章。简言之,法律的效力层级低,权威性不足,医疗法律规范系统性整合及有效运行不够。200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是仅就部分医疗行为及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解释,加以重新规定。并未能将医疗社会关系整体提升到法制化、制度化应有的层面。使得解决医疗纠纷的实际工作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基础。所以,在社会普遍认为“看病贵、看病难”的同时,“打医疗官司更难”。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从总体上我们在立法层面尚未对这一社会普遍性问题给与足够的回应。然而,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医疗服务从“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理-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势必带来日益增加的矛盾和纠纷,甚至演变为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如果立法工作还无法及时跟进,必将导致整个医疗服务行业、司法实践工作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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